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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五大條件
省、市在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審查時有嚴格的審查程序,對土地出地率、經濟效益分析、資金籌措來源有明確的規定,這些都必須建立在合理的可行性分析基礎上,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不予立項批準。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必須堅持規劃先行。我區計劃用5-6年時間全面完成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的區域不得開展土地綜合整治。
2、項目區只能選擇在一般農田區和基本農田范圍內。不能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范圍內開展土地綜合整治工作。
3、要明確建新區特別是農民集中居住區的點位和位置。并按發展性、多樣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四性”要求規劃建設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用地整理中農戶要自愿同意開展搬遷。農民集中居住區規劃建設實施方案,要經區規委會初審后,報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農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才能建設。
4、整理區域應具備整理的潛力。農地整理中田土坎、農村道路、未利用地占整理區耕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8-10%。
5、產生的增減掛鉤指標平移使用產生的土地收益應與實際投入成本資金相平衡。若收益低于實際投入成本,政府須對差異資金的來源方式進行合理的說明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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